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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修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
    要求工程款和违约金, 装修公司将业主黄告上法庭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装修公司的上诉,维持一审法院终止双方的施工合同。黄告诉他 装修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、装修管理费及押金10万余元;装修公司赔偿黄某房屋修理费及租金损失6万余元。
       2008年5月,黄与装修公司同意装修黄的房子。同时,双方应向装修公司提供施工图纸签字确认;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程序和加固图纸,不得拆除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,不得增加地面荷载,不得改变室内原有的热、暖、气等管道设施。合同签订后,黄支付了7万元的装修费用。同年11月,黄向装修公司发出合同终止通知,称装修公司施工不符合合同,严重延误工期,要求装修公司撤合同,终止合同,返还已支付的装修费。
       装修公司起诉一审法院,要求黄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和违约金。黄反诉装修公司未提供施工图纸,未经施工方案确认强行施工,破坏房屋主体结构,切断加热管,未按时入住。因此,要求终止合同,装修公司返还装修费7万元,支付房屋损坏部分恢复原成本、加热管维修费、租金损失等8万元以上。
       一审法院判决后,装修公司以一审法院计算违约金数额错误,命令其向黄支付恢复原状的费用和租金损失。
       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和工程成本评估,确定黄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,没有不当行为,应予以维护。根据合同,双方应签署并确认施工图纸,没有房屋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和加固图纸,不得拆除和改造工程中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。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,称拆迁改造工程证据不足,应承担部分工程恢复原状的施工费用和黄未能及时入住的租金损失。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,应当予以维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