装修人(业主)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,应当处理好排水、供水、供电、通讯、通风、采光、环境卫生、有线电视、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,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。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住宅渗漏水、管道堵塞、停电停水的,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