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建筑施工的时间方面,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,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,但抢修、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的除外。另外,市环保部门对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